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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 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 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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