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全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及頒發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事項。
  五、關於管考事項。
  六、關於國會與新聞聯絡事項。
  七、關於本行產業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等事項。
  八、關於總務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經費款項之出納事項。
  十、關於本行職工福利會業務推動之支援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局處室主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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