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中央銀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設下列各局處:
  一、業務局。
  二、發行局。
  三、外匯局。
  四、國庫局。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
  六、經濟研究處。
  七、秘書處。
  八、會計處。
  本行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本行為因應業務需要,設法務室。

  本行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設人事室。

  本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設政風室。

  業務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金融機構新臺幣存放款利率牌告及通報作業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銀行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信託資金準備之收存及其比
      率之擬議及公告事項。
  三、關於銀行存款及特種存款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對銀行重貼現、短期融通、擔保放款再融通及中長期放款再融
      通之辦理事項。
  五、關於選擇性信用管制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特別融資事項。
  七、關於銀行間票據交換及電子資金移轉之清算業務事項。
  八、關於公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買賣事項。
  九、關於定期存單、儲蓄券、短期債券之發行及買賣事項。
  十、關於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最低標準之擬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發行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券幣發行之設計辦理事項。
  二、關於發行準備金及儲備發行券幣之保管及收付事項。
  三、關於券幣印鑄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已發行券幣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事項。
  五、關於污損或破損券幣之收兌及銷燬事項。
  六、關於印製、造幣兩廠業務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偽、變造國幣之截留、資料庫建立、作廢及銷毀事項。
  八、關於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事項。
  九、關於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發行事項。

  外匯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及其督導事項。
  三、關於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事項。
  四、關於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事項。
  五、關於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及其管理、清償、稽催之
      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外匯款之審核、國外票據、證券及外國貨幣買賣事項。
  七、關於核准銀行辦理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及督導、追蹤考核事項。
  八、關於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之聯繫事項。
  九、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國庫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庫存款戶之經理事項。
  二、關於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事項。
  三、關於庫款之轉移及轉匯事項。
  四、關於國庫資金之調撥事項。
  五、關於國庫財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事項。
  七、關於捐款及獻金之經理事項。
  八、關於委託代理國庫業務及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金融業務檢查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檢核及分析事項。
  二、關於金融穩定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金融穩定評估及報告之撰擬、發布事項。
  四、關於金融機構涉及本行貨幣、信用、外匯政策、支付系統及其他本
      行主管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關於檢查缺失之糾正及輔導改進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違反本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事項。
  七、關於金融監理之研究及聯繫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金融穩定事項。

  經濟研究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銀行制度與業務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金融貨幣政策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外匯及國際收支情勢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金融統計之編製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資金流量統計之編製及分析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經濟金融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七、關於經濟金融情勢預測及金融政策影響效果之計量分析事項。
  八、關於研究與統計業務報告及書刊之出版編輯事項。
  九、關於國際金融機構之資料供給及交換事項。
  十、關於本行圖書資料與研究業務相關各類經濟金融資料之管理及服務
      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經濟研究事項。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全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及頒發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事項。
  五、關於管考事項。
  六、關於國會與新聞聯絡事項。
  七、關於本行產業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等事項。
  八、關於總務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經費款項之出納事項。
  十、關於本行職工福利會業務推動之支援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局處室主管之事項。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行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各局處、各分支機構及附屬事業機構等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
      指揮監督事項。
  三、關於預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及分配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決(結)算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現金、票據、證券、財物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各項營繕工程及採購、變賣財物等處理程序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行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本行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考績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法務室掌理關於法律事務之研議事項。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行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行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關於行員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行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行員考核、考勤及獎懲之核擬事項。
  六、關於行員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行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行員人事資料之審核、登記、管理及統計事項。
  九、關於行員出入境案件與各種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本行駐衛警察與工友之人事管理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本行附屬機構人事單位與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之辦理事項。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危害或破壞本行事件之預防事項。
  八、關於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業務局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業務會計科。
  三、業務出納科。
  四、存款科。
  五、貼放科。
  六、調撥科。
  七、支付清算科。

  發行局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發行會計科。
  三、發行出納科。
  四、券幣科。
  五、廠務科。

  外匯局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外匯會計科。
  三、業務科。
  四、外匯交易科。
  五、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六、外匯稽核科。
  七、簽證科。
  八、外匯資料科。
  九、資金調度科。
  十、國外聯行科。
  十一、國際金融業務科。
  十二、國際金融組織科。

  國庫局設下列各科,必要時得設置收支處:
  一、管理科。
  二、國庫會計科。
  三、國庫出納科。
  四、國庫收支科
  五、存匯科
  六、債券科

  金融業務檢查處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檢查科。
  三、業務研究科。
  四、電腦系統稽核科。
  五、資料科。
  六、金融穩定評估科。

  經濟研究處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國內經濟科。
  三、國際經濟科。
  四、金融統計科。
  五、國際收支統計科。
  六、資金流量統計科。
  七、計量分析科。

  秘書處設下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機要科。
  三、總務科。
  四、房產科。
  五、出納科。
  六、國會及新聞聯絡科。

  會計處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歲計科。
  三、會計科。
  四、稽核科。
  五、業務統計科。

  人事室依人事法令之規定分科辦事。

  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分科辦事。

  各局處置局長、處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之繁簡,各置副局長、副處長
  一人至三人,由總裁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局長、處長,秉承總裁、副總裁之命,處理各該局處業務,副局長、副
  處長輔佐之。

  本行置顧問及行務委員若干人,由總裁提請理事會同意聘派之。

  業務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專員三十七人至五十人,必要時,並得置研
  究員及副研究員共三人至五人。

  發行局置襄理四人至六人,專員十四人至二十人。

  外匯局置襄理九人至十四人,專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二十人,必要時,
  並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共五人至七人。

  國庫局置襄理四人至八人,專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三人。

  金融業務檢查處置稽核六人至十人,副稽核三人至六人,專員二十人至
  三十八人。

  經濟研究處置研究員六人至十二人,襄理一人至四人,副研究員六人至
  十四人,專員十七人至三十八人。
  經濟研究處有必要時,得陳請總裁聘派特約研究員,辦理各項指定之研
  究事項。特約研究員為無給職。

  秘書處置秘書六人至十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

  會計處置會計二人至五人,稽核二人至五人,專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法務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專員三人至五人,並得分科辦事。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專員四人至六人。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三人至四人。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副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一等、二等、
  三等及四等專員,均視各局處室業務需要,由總裁派充之。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一等專員,辦理總裁、副總裁及主
  管指定或交辦事項。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得因業務需要及督導便利,兼任科
  長。

  各科置科長一人,副科長一人至三人。未滿十人之科置副科長一人;十
  人以上未滿二十人之科置副科長二人;超過二十人者置副科長三人。辦
  事員、助員、練習員,視各科事務之繁簡配屬之,並得酌用雇員。

  各科科長副科長以次人員之任免,依照本行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之
  。

  會計處、人事室與政風室之組織及人事,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依照本規程辦理。

  各局處室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