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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 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核 。 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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