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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 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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