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
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
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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