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休閒農業區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之規劃,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
織及輔導機關(單位)負責協調,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
文件,提具計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序。
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
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後,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負責維護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應每年定期檢查並督促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妥善維護管理,檢查結
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經容許使用後,未能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者,應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容許使用,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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