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以申報檢疫先後為序,申報檢
疫時間相同者,以航期先後為準;除應施行燻蒸、消毒、分離培養、鑑定
或隔離檢疫外,應於二日內完成,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執
行檢疫工作者,得順延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規定,將「輸出、輸入植物或植物
    產品」修正為「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另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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