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以申報檢疫先後為序,申報檢 疫時間相同者,以航期先後為準;除應施行燻蒸、消毒、分離培養、鑑定 或隔離檢疫外,應於二日內完成,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執 行檢疫工作者,得順延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規定,將「輸出、輸入植物或植物 產品」修正為「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另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