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標售之林產物,於必要時得於前條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
  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
  之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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