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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標售之林產物,於必要時得於前條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 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 之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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