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家禽屠宰場設備:
  一、應利用吊掛軌道、昇降機、密封滑道或其他輸送設備連繫,且屠體
      應離開地面至少六十公分以上。
  二、內臟洗滌處應有下列設備:(使用自動化洗滌系統者免設)
  (一)洗滌臺。
  (二)內臟裝運設備。
  三、機械設備、容器、器具及可移動之設備
  (一)與肉品直接接觸者,應為容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其他污染的構造
        ,且設於容易清掃及清洗消毒之位置。
  (二)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應安裝於高出地面及距離牆邊三十公
        分以上,或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
  (三)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
        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
        學材料並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四)禽籠:
        1.使用非腐蝕性材質。
        2.容易清洗消毒之構造。
  (五)待判定家禽盛裝容器、廢棄物盛裝容器、不可食肉品盛裝容器:
        1.具不透水性。
        2.具有蓋子及明顯標示之設計。
        3.容易清洗消毒、污液及臭味不會滲漏之構造。
  (六)使用自動鍊條設備者,應有掛鉤自動洗淨消毒設備。
  (七)脫毛機:應有防止羽毛飛散的構造及具有能噴射出清洗水之構造
        。
  (八)肛門切除機、開肛機、取內臟機:應有自動清洗消毒之功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