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
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
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
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相關人員或單位有
    應配合調查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第二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定明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相關
    人員或單位調查之方式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以落實性騷擾事件調查
    機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