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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