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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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