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
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
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之事由,除因傷病請假致
    留職停薪外,尚有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酌作文字
    修正,定明員工名冊應記載留職停薪之事由及期間,以利保險人查對
    ;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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