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團體)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進用人員誤信而有受 損害之虞。 二、用人機關(團體)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用人機關(團體)不依契約給付報酬。 四、用人機關(團體)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