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團體)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進用人員誤信而有受
      損害之虞。
  二、用人機關(團體)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用人機關(團體)不依契約給付報酬。
  四、用人機關(團體)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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