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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辦理評選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相關經費,由中央主管 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 之事業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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