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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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制定依據

1.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產生之效益,自行或委託
  、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定期辦理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開發優良及實際
  再使用、再生利用績優選拔,並給與獎勵;其獎金、獎助及表揚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其投資於回收再利用之研究、設施、機具
  、設備等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其財稅投資抵減項目、額度及相關應
  遵行事項,由中央財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2.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
  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