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產生之效益,自行或委託 、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定期辦理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開發優良及實際 再使用、再生利用績優選拔,並給與獎勵;其獎金、獎助及表揚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其投資於回收再利用之研究、設施、機具 、設備等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其財稅投資抵減項目、額度及相關應 遵行事項,由中央財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 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