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與外國主管機關、國際相關之組織或機構建立合作交流機制,
協助國內金融科技創新者發展國際市場,或與國外創業加速器合作,透過
金融科技創業輔導或國際發表機會,引進國際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
〔立法理由〕
為促進國內外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雙向交流,協助國內金融科技創新者與
國際接軌,加速發展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同時引進國際金融科技
創新解決方案,及連結全球金融科技創新資源,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與外國
主管機關、國際相關之組織或機構建立合作交流機制,或與國外創業加速
器合作,提供金融科技創業輔導或國際發表機會,引進國際創新科技或經
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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