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1070110113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綜合規劃

立法總說明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核定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鑑
於發展金融科技是各國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重要策略,為提供金融科技發展
之友善環境,鼓勵運用科技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主管機關應積極提供相
關業者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採取相關措施以協助金融科技之
創新創業及培育金融科技人才,爰依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擬具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草案,以利研發金融科技創新應用。
本辦法草案共計五章十七條,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運用科技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運用創新科
    技提供金融服務之金融機構、公司、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金融科技
    創新者),得採取之輔導協助措施。(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提供適當
    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及協助設置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與主題創
    新實驗室,以利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之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
三、訂定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邀集政府部會代表與金融科技創新者參
    與,就金融科技發展事項提供建議或諮詢規定。(第九條)
四、明定主管機關得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加入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
    心之規定。(第十條)
五、為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評估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明定主管機關應
    辦理公開說明會,並對有需求者提供個別輔導,以及申請案經主管機
    關輔導,不得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創新實驗價值之宣傳規定。(
    第十三條)
六、訂定提供不同發展階段之金融科技創新者分段育成之輔導機制規定。
    (第十四條)
七、明定主管機關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得協調執行機構辦理之規定。(
    第十五條)
八、訂定執行機構擬訂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及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之使用
    流程、審查標準、使用期限、租金減免方式及使用規範等及除外事項
    ,以及主管機關或執行機構評選金融科技創新者申請進駐園區,應設
    置審議委員會規定。(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