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
    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
    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
    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
    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
    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
          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
          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
            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
            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
            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
          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
          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票券金融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票券金融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
          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
          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
          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
          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
          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
          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
          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
          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
          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股東結構及股權分散情形,考量國際間僅少
    數國家年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又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司基本資料之
    「股權分散表」已有相同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
    刪除現行第二款及其附表七、第三款及其附表八。
二、現行第五款有關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資訊,考
    量國際間僅少數國家年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又該等資訊已得於其他
    公開資訊中查詢,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等均可查得有
    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予刪除,並刪除其附表
    十。
三、配合上開修正,現行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移列第二款至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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