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準則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
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票券金融公司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票
券金融公司,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
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票券金融公司揭露年
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
    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六、票券金融公司網址。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印鑑。
二、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
    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
業務概況編製。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九條票券金融公司簡介應記載事項及第十九條財務概況應記載
    事項之刪除,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六款。

第二章   編製內容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發展
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已辦理信用
評等者,應揭露最近一次之信用評等結果及其評等日期。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票券金融公司組織變化情
形、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
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
重要之經營政策。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公司設立日期及沿革等簡介事項,國際間僅有少數國家年報有近
    似之揭露規定,另票券金融公司多已於公司網站揭露公司簡介資訊,
    又公司沿革內容細項於年報其他資訊中亦有重複規定,為精簡年報編
    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本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
    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
          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
          、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
          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
          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
          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性別
          、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
          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
          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
          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
          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
    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
          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
            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
            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
            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
          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
          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
          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
          、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
          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
    (七)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
          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
          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
          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
          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
          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
          )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
          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目之 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
          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
            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
            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
          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
          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
          、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
          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
          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之二);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
          ),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
          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
          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
          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
            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
            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
          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
            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
            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
            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
          、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
    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
            不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
            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
            者,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
            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
            融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
            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
              ,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
              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
              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
              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
              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
              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
              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
            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
            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
            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
          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
    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
    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
    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
    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
    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公司之組織系統,考量國際間僅有少數國家年
    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又依公司規模及業務型態等因素,各票券金融
    公司結構多有不同,對利害關係人尚非屬重大之攸關資訊,且票券金
    融公司網站亦多有簡介公司組織及經營團隊等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
    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十款移列第一款至第九款。
二、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八目有關票券金融公司所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
    規章之查詢方式,考量國際間並無近似之揭露規定,又「票券金融公
    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一條已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訂定相關之公司治
    理守則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票券金融公司官網揭露,且查現行公開
    發行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司治理專區上傳其公司治理守則及
    相關規章,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目有關公司及其內部人員被處罰之資訊,考
    量國際間僅少數國家年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且現行已有公開資訊可
    供查詢,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網站已有票券
    金融公司受金管會裁處案件之公告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倘有重大受裁
    罰情事亦應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重大訊息,為精簡年報
    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予刪除。
四、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四目有關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
    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等辭解任情形,考量
    國際間並無近似之揭露規定,且上市上櫃公司如有前開人員異動亦應
    即時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重大訊息,為精簡年報編製內
    容應記載事項,爰予刪除。
五、配合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第三款,及該款上開目次規定之刪除,現
    行第一項第四款第九目、第十目、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移列第三款第
    八目至第十一目,修正第二項所援引款次。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
    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
    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
    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
    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
    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
          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
          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
            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
            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
            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
          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
          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票券金融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票券金融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
          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
          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
          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
          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
          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
          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
          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
          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
          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股東結構及股權分散情形,考量國際間僅少
    數國家年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又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司基本資料之
    「股權分散表」已有相同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
    刪除現行第二款及其附表七、第三款及其附表八。
二、現行第五款有關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資訊,考
    量國際間僅少數國家年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又該等資訊已得於其他
    公開資訊中查詢,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等均可查得有
    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予刪除,並刪除其附表
    十。
三、配合上開修正,現行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移列第二款至第六款。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之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各種類特別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金額,並揭露發行
條件、對股東權益及票券金融公司財務結構之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
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屬私募
特別股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三)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
    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
    式標示。(附表十四)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
    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四之一)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
    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五之一)

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
    理性之意見。
二、屬上市或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
    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
    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
    構基本資料(附表十六)。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
    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
    及公司債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
    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公司債券計畫內容,包括歷
    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
    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
    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各項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
    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
    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
    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
          不動產及設備、淨收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
          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
          率之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
          明,並分析其改善情形。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
          資產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
          舉例如下:
          1.票券業務。
          2.債券業務。
          3.股權投資業務。
          4.其他。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
          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
          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年
            報刊印日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
            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
    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
    十七)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
    、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
    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五、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
    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
          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
          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
          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勞資關係:
    (一)列示票券金融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
          (包括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
          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
          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八、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
    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附表十八)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股東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三年度簡明資產
    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三年度財務分析、公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
    且多數公司已將財務報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納入股東會議
    事手冊,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
    ,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其附表十九、第二款及其附表二十、第三款
    至第五款。
三、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財務週轉困難對財務狀況影響之揭露
    ,考量該等情況若對票券金融公司有重大影響,即應發布重大訊息,
    必要時亦須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年
    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併同刪除第二項有關
    關係企業之定義。

票券金融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
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票券金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
    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二)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一)
          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附表二十二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
            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五)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票券金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
          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票券金融公司財
          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票券金融公司形象改變對公司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經營權之改變對票券金融公司之影響及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
          或更換對票券金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票券金融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
            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
            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
            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刪除)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
    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
    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
    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
    (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
    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
    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六)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三款有關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考量國際間僅少
    數國家年報有近似之揭露規定,又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已有揭露相
    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予刪除,並刪除其附表
    二十七。
二、現行第四款移列第三款。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
年報之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年報編製作業,就年報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金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開放得以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方式
    揭露,以節省票券金融公司編製排版或須與申報資料審核校對之時間
    與人力,爰增訂本條,明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第七款前段內部人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第十六
    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係企業相關資料、第
    二款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開放得於年報中以
    資訊索引方式揭露之。
三、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如有以前開資訊索引方式揭露者,應確認該應記
    載事項資訊內容已確實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所公
    告申報之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第三章   附則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
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
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
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刪除)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