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
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
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明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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