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 ,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且並應 由總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 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前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 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