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六條及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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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從事
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恪遵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本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專業形
象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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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該事
業為境外基金之顧問服務所從事之廣告及營業活動,應遵守本公會「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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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營業促銷
活動有違反本規範之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
任。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廣告
及營業促銷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理相關活動有
違反本規範之規定時,亦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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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境
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布或
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投資說明書、傳單等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五、自動電話系統、網頁、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播方式。
六、新聞稿。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本規範所稱「銷售文件」,係指向投資人交付之投資人須知、公開說明
書中譯本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
之概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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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所稱「營業促銷活動」,指為促進業務,以舉辦公開說明會、座
談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或招攬境外基金
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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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為單
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
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境外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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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該境外基金之
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
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保本型基金已於其公
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本金安全部分,
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
明會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境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
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訴求。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一、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
圖案設計。
十二、開放式境外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三、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
十四、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五、以獲利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六、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十七、以基金信用評等等級為廣告或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
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
用評等之性質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十八、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文宣內容中,未揭示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
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之內容文字。
十九、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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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之廣告時,除
應遵守前條各款規定外,並應於廣告內容中以顯著方式述明下列警語﹕
一、平面廣告除保本型基金外,應揭示「本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投資
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二、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
時,應揭示「基金投資不表示絕無風險。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
證最低投資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
語,保本型基金應續加註「及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內容
,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其他須以易識別之字體至少播放五秒鐘。
三、保本型境外基金為廣告時,應依基金類型於廣告中以顯著顏色及字
體方式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
險。
投資人持有本境外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_%的本金保
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
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
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
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
定已充分瞭解本境外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境外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
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
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__
%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
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
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
,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
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
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
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
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
時,均可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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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外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除應遵守前二條規定
外,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
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
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境外基金業者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
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際
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刊登至少最近三年之績效,成立時間未
滿三年者,應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不得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
三、與其他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一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
料來源,且須為同類型基金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
四、不得為境外基金投資績效預測。
五、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六、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可引用國內、外機構之統計
或分析資料,但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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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
,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且並應
由總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
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前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
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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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所申報其本身或所委任之銷售機構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資料,經本公會審查後,如發現涉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
,應提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紀律委員會經審查認有違反者,除並有
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應由本公會於
每月底前彙整函報金管會依法處理及就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應函報
中央銀行外,本公會得視違反情節輕重,就總代理人違規部分,依本公
會會員違規處置暨申復處理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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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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