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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董事、經理人或主管人員,擔任部門主管或直接從事業務人員之職務者, 應另為業務人員之申報,取得或具備本作業辦法所定有關部門主管或業務 人員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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