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9005311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78907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0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89)中 信顧字第109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條 (中華民國89年10月23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四)字第87615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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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10003899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 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6條、第2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 (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 01564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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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2000705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0條;並自即日起適用(中華民國92 年12月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56567號函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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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 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17條、第21條、第23條 、第24條、第28條至第30條條文及第14條之附件一至三、第16條之附件 六(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 13071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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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 2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4000098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並自即日起適用(中華民 國94年2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04496號函 辦理) (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人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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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4000871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8、第10條至第18條、第 20條、第22條至第31條條文及第2章、第2章第1節、第2節、第 3章章名 ;增訂第7條之1、第8條之 1;刪除第1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原名 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 登錄作業辦法)(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四字第094014440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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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5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至第6條、第7條之1、第8條、第 8 條之1、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2條、 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96 年 6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28722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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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70005166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 第 8條之1、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之附件二、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24 11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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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788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8條之1條文及第14條之 附件二;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4368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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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046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之 1、第26 條及第14條之附件二;增訂第8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 00年1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73298號函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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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51174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及第14條條文之附件二、附件四(中 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327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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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1973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及第14條條文之附件四(中華民國 101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43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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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066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 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21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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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287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4599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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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80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0條; 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投字第10400118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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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04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40053009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第16條之1條文及第16 條之1附件五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104005103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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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05年3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0472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第16條之1條文及第16條 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 5000517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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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0496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第16條之1條文及第16條 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 000638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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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106年9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1833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第16條之1條文及第14條 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889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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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107年5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62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1291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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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37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增訂第29條之1條文(中華 民國108年5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76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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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49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6條之1條文及第16條之1 附件五(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209 5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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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110年1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9005311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78907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申報公司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
    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
    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
    力。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
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
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從事一般投信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應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立法理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0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4936號令,為
協助投顧事業廣納多元人才,修正第七條之一,增訂從事資訊、科技、法
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一定工作經驗以上,成績優良者,
得擔任投顧事業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