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
  險條款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依本公司要求
  (如有必要)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旅客責任保險體傷: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診斷書。
    (四)醫療費收據。
    (五)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戶口名簿影本。
    (八)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旅客責任保險死亡: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死亡證明書。
    (四)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和解書或判決書。
    (六)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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