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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 任。 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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