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
。
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
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