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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