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
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
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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