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 爰於本辦法第十一條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 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訓權益及營造 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 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 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