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1 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10月27日考試院(86)考臺組參一字第 0712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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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一字第 0107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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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一字第 0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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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3月9日考試院九十考臺組一字第0065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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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12月2日考試院(九一)考臺組參一字第091000858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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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2年4月8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參一字第09200022551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 1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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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500018721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 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刪除第1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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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70005375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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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46863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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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000102701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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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20009829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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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50001224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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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600031071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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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700020184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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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900078837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之1、第16條;增訂第1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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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1 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
爰於本辦法第十一條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
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訓權益及營造
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法規異動

修正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
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
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