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獎勵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軍事或教育或公營事業機關派赴邊遠地區服務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
  定;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同銓敘部另訂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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