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風險控管、有無違反相關法
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年進行考核。
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其投資
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與風險控管執行情形符合基金管理機關所定標準,且
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
續約。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定期辦理受託投資顧問專
    業機構考核,及基金管理機關得不經評審程序與受託投資顧問專業機
    構續約事宜。
二、第一項規定基金管理機關對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定期辦理考核,以確
    保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建議之投資標的組合績效及風險控管符合標準。
三、第二項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於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契約到期前,經評估績
    效、風控、法令及契約遵循等項目後,得不經評審與其續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十條第一項  基金管理會於委託滿一年後,得就受託機構之
                        經營績效、風險控管、是否違反相關法令或契
                        約約定之情事進行評定,經基金管理會委員會
                        議決議後,得增加或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
                        終止契約。於契約到期時亦得依本項所定評定
                        程序延長其委託期限,並得增加或減少委託經
                        營額度。
          第十八條第一項  基金管理會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
                          管應按季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應於每季終
                          了後,提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二)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
          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
          量標準或基金運用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
          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於契約存續期間不經
          評審,依該受託帳戶原委託契約或最近一次委託契約續約簽訂
          時之委託經營額度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金額,或於契約屆滿
          時不經評審在委託資產淨值額度範圍內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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