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審計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
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
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第一項序言「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將「次期」修正為「下次」,並配合電子化會
    議之實施,將會議紀錄提供方式,增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
    下載等方式」。另為符合實務作業現況,會議紀錄分送對象,修正為
    「各出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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