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發言人。
四、組長。
五、主任。
六、公管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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