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政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記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錯誤
疏漏,得於下次會議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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