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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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市政會議議事運作效能,特訂定本規
則。

市政會議為本府市政最高決策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局長、處長、主任委員等一級機關首長及市長指定人員組成。
市政會議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市
長代理;市長、副市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機關首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應指定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相
當層級人員代理。

市政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本市自治規則。
五、本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但經簽報核准免提市
    政會議審議者,不在此限。
六、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七、市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編入議程前,報告事項應經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核准,討論事項或具特殊性
、專案性或屬本府指定之報告事項,應簽報市長或府層級督導權責之長官
核准。

市政會議依議程所訂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事項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
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市政會議議程排定後,各機關有臨時、重大或急迫之事項,經核准後不及
編入當次議程者,應報請秘書長同意後補列臨時提案,議案資料得於會場
分送。

市政會議議程資料除臨時會議或依前條規定,得於會場分送者外,至遲應
於開會前一日,以無紙化方式傳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以下簡稱出列席人
員),會前不得對外公開。
應秘密之議案,編列秘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會後收回。除絕對
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
經提案機關同意後,應簽收妥慎保管,並依規定予以保密。

市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結論。

市政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記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錯誤
疏漏,得於下次會議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市政會議議程之編製、會議之記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以下簡稱秘書處)辦理。

市政會議之決定事項,須對外發布者,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統一發布。

市政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