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水利會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市主管機
  關核准後,停止其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辦理
  。
  一  破壞水利設施者。
  二  擾亂用水秩序者。
  三  違反決議案件或妨害公共利益者。
  四  欠繳會費或工程費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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