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設置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於營
業期間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
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
期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
前項一定期間,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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