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獲暫行認許之營利事業,其周邊環境、建築外觀、環保、衛生條件及經
  營方式等,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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