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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獲暫行認許之營利事業,其周邊環境、建築外觀、環保、衛生條件及經 營方式等,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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