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
一、核准補助通知函。
二、執行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支出明細表等核銷相關文件。
三、領據。
四、相關原始憑證。
前項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者請領款項之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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