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 一、核准補助通知函。 二、執行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支出明細表等核銷相關文件。 三、領據。 四、相關原始憑證。 前項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者請領款項之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