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下列學校、公會或團體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
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者,得向動保處申請補助:
一、各級學校。
二、獸醫師公會。
三、民間動物保護團體。
四、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

本辦法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由動保處公告之
。

申請補助者,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學校、公會或團體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動保處規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案件有其他主辦、協辦單位時,應併檢具該主辦、協辦單位合作
同意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影本。
因情形特殊,經動保處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金額,每案不得超過動保處公告年度獎勵補助經費總
金額百分之二十,且負擔自籌款應達該案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動保處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補助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動保處應於收到申請補助案件三十日內作成審查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請
者。但申請補助案件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申請補助案件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者補正完成之日起算
。

動保處為審查申請補助案件,應設審查小組,召集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副處長兼任,其餘成員九人,由動保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申請補助案件應由動保處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查之:
一、申請者之執行能力。
二、計畫之創意、特色。
三、計畫之可行性。
四、計畫之預期效益。
五、對臺北市動物保護之貢獻程度。
六、補助款與計畫內容合理性。

經核准補助者,動保處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就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品質及
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書面說明。
受補助者如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
受查核等情事,動保處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
一、核准補助通知函。
二、執行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支出明細表等核銷相關文件。
三、領據。
四、相關原始憑證。
前項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者請領款項之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有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經動保處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
五、其他違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動保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學校、公會或團體,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
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動保處得頒發
獎狀、獎牌或以其他公開方式予以獎勵。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