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出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及出差通知單,送交單位
  主管及人事、會計單位,分別審查蓋章轉陳校長核定後,將出差通知單
  交人事單位登記,並於銷假後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原預定表送會計
  單位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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