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管理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
學校)教職員之出勤、出差,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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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職員,除經核准出差或請假者外,均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校簽
到及簽退。但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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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應在固定地點設置簽到處,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左列事項:
一、超過規定時間十分鐘未簽到者為遲到,超過二十分鐘未簽到者為曠
職;在規定時間十分鐘前離開學校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學校
者為曠職;曠職未滿一日者,得以時計。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遲到或早退五次者,視為曠職(課)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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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按學校排定之課表時間準時到課堂授課,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教務處應負責查堂,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者,以遲到一
次計;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者,以早退一次計。上課鈴響後十五分
鐘後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五分鐘離開課堂者,各以曠課一節
計。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或請人代課者以曠課一節論。曠課二節者以
曠職或曠課半日論,曠職或曠課達一日者,按日扣除薪津。
四、教務處應將教師授課表及查堂情形,隨時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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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授課時間之編排,以每人每週五日為原則。其因故請假未達報支代
課鐘點費日數者,所遺課務,教務處應專案調配或於其假滿後,另訂適
當時間補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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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單位對教職員之出勤、出差、請假、遲到、早退或曠職(課)情形
,應隨時在簽到簿分別登記,除通知當事人外,並陳請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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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臨時因公外出或因事遲延,或因公務繁忙,未能按時簽到者,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因公外出,經校長核准者,補辦公差或公出登記。
二、因特殊事故遲延到校,獲單位主管證明屬實並經校長核准補假者,
補辦請假登記。
三、因公務繁忙,獲單位主管證明屬實,經校長核准者,視為準時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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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朝會升降旗以全體教職員參加為原則,如上午或下午無課,而住處
至學校須轉車或距離太遠者,得專案陳請校長核准免予參加。但訓導人
員(包括教導、訓導主任,課外指導組主任,訓育、管理、體育、衛生
等組長,軍訓教官、童子軍教師)、教師兼導師、級任教師等均應參加
。
前項應行參加典禮人員,每日由人事單位負責登記,並陳請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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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對應行參加之集會或與職務有關之會議無故缺席者,第一次予以
勸告,第二次通知改正,第三次申誡,第四次起每次予記過處分;未經
請假而遲到、早退者,自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
前項情形,由主辦單位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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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管理人員及兼任校醫,其辦公時間如左:
一、圖書館管理人員每週以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二、兼任校醫以每日四小時或每週二十二小時為原則。
前項時間應辦理簽到手續,簽到方式由學校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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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及出差通知單,送交單位
主管及人事、會計單位,分別審查蓋章轉陳校長核定後,將出差通知單
交人事單位登記,並於銷假後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原預定表送會計
單位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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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各級學校附設補習學校及幼稚園之教職員出勤時間,由各級學
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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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簽到簿及勤惰紀錄表保存時間為五年,差假單及考勤卡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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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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