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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合作式實驗學校組織)
合作式實驗學校其組織架構、法規制度、員額編制,在現有體制下彈性 設置。受聘合格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學校得依需要就相關專長 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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