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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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