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學生復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並登錄學生
    學籍異動名冊。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
    學。
二、學生如於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役,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
    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為放棄學籍,並登錄學生學
    籍異動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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