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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 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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