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補助或獎勵之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
請。
二、推動成效不佳或與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輔導。
五、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核銷,或未繳回補助款之賸餘款,經教育局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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