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撤銷、廢止營運許可或營運許可期間屆滿者,業者收回共享運具、移除
相關設施及完成場地回復原狀後,交通局於扣抵前條第一項相關費用,無
息退還賸餘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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